- 發布時間2024-01-12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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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三定”方案公布之后,中央層面的金融監管機構改革基本落定。按照《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地方層面的改革任務力爭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的要求,證券時報記者近日了解到,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將有大的調整。
調整的方向遵循《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提出的“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統籌優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設置和力量配備。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span>
據多個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人士透露,在省級以下的機構改革中,除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外,普通地級市、各區縣已設立的地方金融監管局(或地方金融辦)或將不再保留。
地方金融監管體制調整
一位西北地區某市金融局局長告訴記者,正在推進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在機構設置層面,省級黨委機關將對照中央層面在2023年3月設立的中央金融委員會、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設置省一級的金融委和金融工委。此前,許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還同時加掛金融辦/金融工作局的牌子,改革后將不再保留金融工作局的牌子,強調監管屬性。
一位西南省份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人士也向記者表示,目前該省已在省委下設了金融委和金融工委,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局長擔任金融委辦公室主任?,F有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的人員編制,則從省政府序列劃轉到省委序列。
省級以下的調整幅度則更大。
除上述兩位地方金融監管人士外,記者還從浙江、廣東、上海、深圳、濟南等省市金融監管人士處獲悉,目前已基本確定的改革方向是,除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外,其他地級市以及下屬的區縣一級將不再保留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如廣東除省會廣州和計劃單列市深圳外,其余地級市現有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改革后將不再保留。再如貴州等省份,按這一調整方向,將只有省會城市貴陽等保留地方金融監管局。
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各省內涉及多部門、多層面的機構改革方案由各省擬定好方案后向中央報備,此次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改革,便包含在各省整體改革方案中。據了解,目前各省的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改革方案推進進度不一。
上述西南省份監管人士告訴記者,最終的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三定方案有望在2024年上半年出臺。屆時關于機構改革的各方面議題也將塵埃落定。
扭轉“重發展輕監管”局面
另一大呼應《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的調整,體現在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層面。上述金融局局長表示,改革后保留下來的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主要有三方面:黨建工作、傳統地方“7+4”金融組織監管,以及金融風險的防范處置工作。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黃益平在2023年5月發表的文章中指出,“我國監管機構一般同時肩負金融監管與金融發展的責任,而這兩者之間可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監管部門過度重視金融發展,則有可能部分犧牲金融監管政策的目標?!?/span>
長期關注地方金融監管的數字普惠金融專家劉澄清表示,“過去幾年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這跟它最早由金融辦發展而來有關。金融辦當時著重于發展金融,也不熟悉監管事務?!?/span>
證券時報在此前報道中曾梳理過地方金融監管的演變。2002年上海成立全國首個省級金融辦,之后十年全國31個省級政府都成立了金融辦。在當時的背景下,金融辦的定位是服務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協調金融資源,向地方政府負責,按照地方要求工作。也因此,諸如為本地爭取更多信貸支持,推動本地企業上市,引導企業發債等成為金融辦的重要工作。而隨著一系列金融風險的蔓延,中央開始壓實地方監管責任,各地開始組建地方金融監管局。直至今日,部分地區金融辦向金融監管局的轉變仍未完成。
即使“牌子”變了過來,但在大多地方,促進本地金融產業的發展職能仍優先于金融監管。比如記者查看的多個省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在官網披露的信息,金融發展相關的職能表述都多于監管。許多地方在年度工作報告中也將本地金融產業的規模增長作為主要成績列入報告前列。
“過去老說(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重發展輕監管,可能就要通過這次改革把這個問題解決?!鄙鲜鼋鹑诰志珠L說。
隨著中央在《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明確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這一態勢有望在改革后得到扭轉。
待明確的下一步
黃益平在其文章中還提到,“過去一些領域的風險沒管住,并不是沒有相應的政策或機構,而是許多監管措施沒有得到有效執行?!?/span>
即使拋開“重發展輕監管”的情況,對黃益平所指的執行問題,還因為多年來地方金融監管存在人手不足、專業性低、執法權弱等短板。記者此前在河南某市就地方交易場所風險問題采訪相關金融監管部門人士,一縣金融辦負責人對這類場所的性質和潛在風險幾無所知。而當記者前往該市金融局時,本就沒有多少編制人員的單位,主要領導還被安排下鄉排查消防安全隱患。
此類情況在三四線城市及縣一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較為普遍。因此,上述針對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方向,也是在看到這種種問題的基礎上確定的。
不過,此間也還有重要的問題尚待解決和明確。
一是被撤銷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地市,劃歸為地方監管的傳統“7+4”地方金融組織,改革后的日常監管工作由誰負責?
對此,記者采訪的多位金融監管部門人士都表示,還未有明確的相關方案。有監管人士表示,涉及地方金融組織準入審批等關鍵職能,可能將收歸到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統一管理。但各地市的“屬地責任”并不會因此放松,地方政府仍要對轄內地方金融的風險問題負責,相關職能則可能會分散到現有的不同職能部門。
此外,上述西北某市金融局局長提到,今后地方金融組織可能將不再新增審批,停止機構準入,轉而將工作重點放在存量風險的化解,和行業健康規范發展上。
二是人員問題。被撤并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人員將去向何處?這個問題直接關系到后期地方金融監管在執行方面的有效性。某地方金融監管人士提及,被撤銷后的機構人員可能根據各地不同情況實施分流,部分人可能會被調配到其他將承擔起地方金融日常監管職能的政府部門去,繼續從事此前的監管工作。
當下,“地方層面的改革任務力爭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的目標下,相關工作正有序推進中。記者了解到,在方案落定之前,目前各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日常工作仍在按部就班地運行。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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